注重“四个着力”,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时间:2018-02-17 阅读:609
作者:本站
日前,梅州市梅县区多部门收到我院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后,实施联合执法,对梅县区南口镇禁养区范围内的一个养猪场进行强制拆除。目前,场主已将养殖设施和养殖动物全部处理完毕,养猪场已彻底关闭。梅县区作为以农业发展为主的山区,畜禽养殖排污是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该案的办理对当地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力促进了依法行政,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公益,受到当地群众的大力赞赏。
这是我院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一个缩影。2015年7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我院虽处于非试点地区,但积极学习研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庭审要求、裁判标准等,并通过组织培训学习等方式充实干警的知识储备、提高办案水平,以“四个着力”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着力规范制度建设,拓宽案件来源渠道
严格按照高检院“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要求,不断完善线索发现移送机制,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确保线索的持续发现和成案率。一是强化内部衔接,从刑事案件中挖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牢固树立检察一体化工作意识,制定《关于建立行政检察内部协作的工作意见》,构建起民行部门与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案件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案件研判协查、办案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有效拓宽了公益诉讼线索来源。该《意见》实施以来,民行部门共收到各部门移送涉行政违法的刑事案件线索9件,并从中成功挖掘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二是加强外部联动,从信访案件中筛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立足实际,主动与区信访局构建联动工作机制,积极挖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开展诉前程序工作。如梅县区扶大高新管理区国有土地错误确权为集体土地引发信访案中,我院依法监督纠正区国土局的行政违法时,还发现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某企业拖欠了3000多万的土地出让金,遂建议区国土局收缴该笔土地出让金。在我院民行部门跟进监督下,不到一个星期,拖欠多年的3000多万土地出让金就被依法收回,有力地保护了国有资产。
二、着力完善工作措施,增强监督实效
注重对办案中关键环节的精准把握,规范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一是加强沟通协作。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努力消除行政机关对公益诉讼的认识误区和抵触情绪,在线索摸排、调查取证、法律政策理解与适用等方面获得支持和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如2017年7月,我院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为契机,组织召开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会,强化与环保、国土、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对公益诉讼工作重要意义的正确认识,确保检察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提高“建议”质量。获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办案人员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相关部门、查阅相关资料、询问证人等方式,迅速展开相关调查核实,有针对性地发出诉前程序检察建议,确保检察建议内容有理有据、措施可行。三是注重跟进监督。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进监督,及时掌握相关情况,督促行政部门整改到位,对于建议到期后仍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的,采取后续措施,提前做好起诉准备。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我院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采纳率达100%。
三、着力加大宣传力度,探索创新工作方式
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新职能,激发广大群众参与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广泛收集案件线索。一是与区电视台合作制作公益诉讼专题宣传片。民行部门全员参与录制,通过一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重点宣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专题片完成后,在该区电视台法制栏目播出,在群众中获得较好的反响。同时还将该专题片制成了宣传光盘,用于以后的公益诉讼宣传活动。二是与广告公司合作制作《公益诉讼知识宣传手册》。我院民行部门精心准备资料,汇编成《公益诉讼知识宣传手册》,在“国家宪法日”等节点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向广大群众发放,并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手册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生动形象地介绍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知识,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着力深化学习培训,提升干警办案水平
一是强化素能培训。主动适应民行工作范围扩大、法律更新快的发展形势,努力响应民行工作改革需求,在抓好日常自主教育学习的同时,积极派员参加全省公益诉讼骨干培训班等各类培训活动,推动民事行政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二是优化队伍结构。专门成立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及公益诉讼办案工作组,有效整合内部资源机构人员,大大优化了民行干警的知识结构,形成极具优势的“民行检察+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三是积极争取上级院指导。主动向省市院请示汇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及遇到的疑难问题,明确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思路和方向,市院同步跟进、同步指导,更好地推动了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