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我院派出民行科干警到梅江河松口段,对我院提起的全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鱼苗放流进行现场监督,督促该案被告人梁某某通过人工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韩江流域水生生态环境。

梅江是韩江的主流,是梅州最主要的河流,也是梅州最为重要的水源。2018年5月,梁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的梅江河流域,采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渔获共重37.95千克,后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立案。2019年4月15日,我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梁某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对其电鱼侵害生态环境社会公益的行为承担赔偿1万元的生态修复费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我院的指控和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我院对鱼苗检验、放流等全过程的参与和监督下,在市农业农村局、广东省渔政总队梅县大队等单位和渔民代表、志愿者等群众的共同见证下,梁某某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将含有草鱼、鲢鱼、鳙鱼等5个品种共计11.5万尾的鱼苗倒入梅江河中,通过实施人工增殖放流,进行韩江流域的渔业生态修复。我院也借此机会在现场向社会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真正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和“通过办案保护绿水青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