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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永彬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公告

时间:2026-05-29 阅读:99
作者:本站

犯罪嫌疑人李永彬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被害人为国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内容详见《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本院联系,或将书面意见邮寄本院。

邮寄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政法路6号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联系电话:0753-2526276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docx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