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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检察院加强司法救助力度 为因案致困妇女撑起一片“晴天”

时间:2023-03-09 阅读:576
作者:本站


2022年以来,梅县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全国妇联部署开展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全方位多举措对因案致困妇女开展救助,特别是农村地区困难妇女的救助力度,救助困难妇女12人,发放救助金24.5万元,在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中展现检察担当,守护最美“半边天”。

 

能动履职,“一体化”深挖救助案源

一方面,建立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机制,加强控申、案管、刑事检察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和规范移送救助线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关注妇女因刑事犯罪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均告知司法救助工作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控申部门移送线索材料。2022年以来,刑事检察部门共移送救助线索7条,经调查核实开展司法救助7人。另一方面,变“等案上门”为“上门问案”,主动对近年来办理的案件,对照救助重点开展集中排查、逐案梳理,确保不落一户一人,做到“应救尽救”。如办理的郭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排查中发现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郭某某在刑事案件办理环节表示不申请救助,检察官通过约访郭某某家属,了解到郭某某受伤害致重伤二级,花费近10万元医疗费用,现每日仍需服药治疗,家庭困难,而被告人未作经济赔偿,也未支付医疗费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检察官通过向郭某某详细解读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和申请救助途径,协助办理申请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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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重点,“加速度”联合司法救助

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作为重点对象,开启检察办案“加速度”,实行优先审查,并积极主动联合上级检察机关开展联合司法救助,最大限度缓解因案致困妇女实际困难。如办理的余某申请司法救助案,余某的丈夫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余某系一级语言残疾,需要抚养两个未成年儿子,赡养三级肢体残疾的父亲,经审查认为余某符合申请司法救助条件。而当时余某所在的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受疫情影响,为了尽快帮助余某缓解困境,梅县区检察院向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发出协助调查函,开展了跨省协作,联合梅州市检察院、沅陵县检察院启动联合司法救助,共发放司法救助金12万元,最大限度帮助余某缓解家庭紧迫困难,让人民群众真实地感受到了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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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协作,“聚合力”多方力量救助

为取得救助最大效果,梅县区检察院搭建“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的多元救助模式,凝聚多方力量,整合救助资源,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主动与区妇联沟通联系,通报检察机关开展困难妇女救助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建立对困难妇女开展专项司法救助协作机制的意见》,在信息互通、线索共享、多元救助、联络会商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以司法救助工作为抓手,携手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主动与民政部门加强协助,共享救助信息,互移救助线索,为困难妇女申请社会救助提供协助,并在一些特殊群体的监护问题上开展合作,实现保护最大化。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在救助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妇女时,通报案件情况,协调减免伙食等费用,帮助争取扶贫助学支持。发挥社工组织的专业作用,针对妇女因性侵、暴力等不法侵害,导致抑郁、生活困难等急需心理咨询或帮扶的情形,依托该院社工工作人员全覆盖开展心理安抚和疏导,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防止受到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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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强跟踪”提升救助效果

 在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妇女司法救助案件时,梅县区检察院打破就案办案、简单办案的思维,从救助对象的实际利益出发,主动联系救助对象所在镇、村,结合其家庭、年龄等具体情况,与镇、村签订司法救助金使用及监管方案,委托镇、村分期发放并就救助金的使用进行监管,保障资金发挥应有的司法救助效果。如办理的邹某某司法救助案,鉴于其系残疾人,监护人是村干部,为了保障救助金使用安全、到位,与所在镇、村签订了司法救助金使用及监管方案,明确使用、发放、监管各方职责,以保障司法救助金专款专用。同时,把跟踪回访做细做实,定期回访救助对象,了解救助金使用情况,并协调解决后续遇到的实际问题,延续检察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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