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证人诉讼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20-09-01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623
一、诉讼权利
1. 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未成年证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其保守秘密。如果未成年证人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其有权要求保密。
2.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未成年证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未成年证人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其提供翻译。
3. 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未成年证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未成年证人有权提出控告。
4. 获得保护和经济补助的权利
如果因在诉讼中作证,未成年证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其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未成年证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或近亲属采取保护措施。
如果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未成年证人有权获得补助。如果未成年证人有工作单位,所在单位不得因其作证而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5. 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证词的权利
未成年证人有权要求对其进行询问的办案人员向其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未成年证人核对。如果未成年证人没有阅读能力,办案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未成年证人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未成年证人有权请求自行书写证词,办案人员应当准许。
6. 出庭作证时受特殊保护的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子女除外。
检察机关一般不提请未成年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7. 未成年证人的特殊权利
询问时将通知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证人的诉讼权利。如果法定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或不宜到场的,可以要求通知未成年证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1)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
(2)已经死亡、宣告失踪或者无监护能力的;
(3)因身份、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明无法通知的;
(4)因路途遥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到场的;
(5)经通知明确拒绝到场的;
(6)阻扰讯问或者询问活动正常进行,经劝阻不改的;
(7)未成年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定代理人到场的;
(8)到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真实陈述的;
(9)其他不能或者不宜到场的情形。
有正当理由时,未成年证人有权要求更换合适成年人,原则上以两次为限。
未成年证人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性办案人员在场。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并出庭作证的义务
未成年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依法通知未成年证人出庭作证的,未成年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未成年证人出庭作证,但未成年证人是被告人的子女的除外。
如果未成年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未成年证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证词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未成年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办案人员要求,未成年证人应当亲笔书写证词。
4.保守秘密的义务
未成年证人应当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情或者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