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20-09-01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3405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未成年被害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其保守秘密。如果其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未成年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其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应当就以下事项听取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
(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未成年被害人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其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办案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其有权提出控告。
7.申诉权
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满后的不起诉的决定,未成年被害人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其他不起诉决定,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诉讼代理人有权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8.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未成年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未成年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其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未成年被害人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未成年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其采取保护措施。
9.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要求对其进行询问的办案人员向其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未成年被害人核对。如果其没有阅读能力,办案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其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办案人员应当准许。
10. 申请和解的权利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的申请。申请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11. 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
未成年被害人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
(1)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2)因遭受犯罪侵害导致受伤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或者学业难以为继的;
(3)赔偿责任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或者虽履行部分赔偿责任,但不足以解决未成年被害人生活困难的;
(4)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情形。
12.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未成年被害人有权依法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诉状。
13.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询问时将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其诉讼权利。如果法定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或不宜到场的,可以要求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1)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构成共同犯罪的;
(2)已经死亡、宣告失踪或者无监护能力的;
(3)因身份、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明无法通知的;
(4)因路途遥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到场的;
(5)经通知明确拒绝到场的;
(6)阻扰讯问或者询问活动正常进行,经劝阻不改的;
(7)未成年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定代理人到场的;
(8)到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真实陈述的;
(9)其他不能或者不宜到场的情形。
有正当理由时,未成年被害人有权要求更换合适成年人,原则上以两次为限。
未成年被害人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性办案人员在场。
未成年被害人若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办案人员要求,可以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检查的义务
未成年被害人可以接受为确定其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未成年被害人是女性,检查其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5. 保守秘密的义务
应当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情或者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