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20-09-01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3408
一、诉讼权利
1.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
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免费为其提供辩护。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办案机关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另行委托辩护人。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将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为其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办案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接受讯问时的权利
(1)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法定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或不宜到场的,检察机关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维护其合法权益:
①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构成共同犯罪的;
②已经死亡、宣告失踪或者无监护能力的;
③因身份、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明无法通知的;
④因路途遥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到场的;
⑤经通知明确拒绝到场的;
⑥阻扰讯问或者询问活动正常进行,经劝阻不改的;
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定代理人到场的;
⑧到场可能影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实陈述的;
⑨其他不能或者不宜到场的情形。
有正当理由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更换合适成年人,原则上以两次为限。
(2)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女性,检察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时,应当有女性办案人员在场。
(3)如果检察机关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员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告知。
(4)如果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远程视频讯问,应当征得其同意。
(5)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回答。
(6)讯问笔录应当交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办案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7)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办案人员应当准许。
(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进行会见。
6.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办案机关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7.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8.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公开听证的权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不被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公开听证。
9.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10.证明文件知悉权
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接受讯问,其有权要求办案人员出示证明文件。
11.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办案人员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其有权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对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
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其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12.隐私获得保护的权利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其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照片、图像等。
13.申请和解的权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申请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14.犯罪记录封存及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权利
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司法机关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入伍、入学、就业的时候,免除相应的报告义务。相关单位或个人违法泄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15.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有权对在侦查阶段因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而作出的供述申请排除,但是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证据。
16.社会调查知情权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知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人员的组成、调查程序、调查内容以及隐私保护等情况。
二、诉讼义务
1.接受相关诉讼行为的义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接受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
2.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办案人员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亲笔书写供述。
4.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为确定其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拒绝,办案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女性,检查其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办案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