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级领导干部、检察人员、广大群众: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
当前,根据中央、省、市、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我院正在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为进一步推进我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向纵深发展,强化法律意识,规范严格执法,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治权威,现向全区各级领导干部、检察人员和广大群众发出如下倡议:
一、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坚决做到:
(一)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不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不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不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五)不发生其他违反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检察人员坚决做到:
(一)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不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
(四)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五)不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六)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不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七)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九)不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三、广大人民群众坚决做到:
(一)不自己或者请托他人为案件办理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
(二)不违反规定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三)不违反规定通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转递涉案材料,应当依正当程序向检察机关递交涉案材料;
(四)不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五)不以任何方式干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司法。
“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监督。我们真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我院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进一步推动我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司法生态,共同维护风清气正、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