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事项 |
整治内容 |
整治措施 |
1.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2)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泄露办案工作秘密的;(3)非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4)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5)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6)对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
教育引导、自查填报、内外部通报、线索排查、分类处理、完善机制形成氛围。 |
2.整治检察人员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
检察人员(1)违规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7)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8)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9)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10)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11)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12)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
教育动员、全面排查、甄别认定、依规处理、公开承诺、规范管理。 |
3.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
(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业务部门不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2)经市检察院交办线索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移送相关侦查部门的;(3)对市检察院交办案件线索的受理、立案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的;(4)对侦查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5)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的;(6)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7)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撤案或不起诉处理,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8)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减少罪名起诉,重罪轻诉的;(9)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10)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11)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的;(12)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13)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
全面摸排、重点排查、深入整改、依法追责、完善机制。 |
4.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4)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6)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7)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
全面摸排、重点排查、专项检查、甄别处理、完善制度。 |
5.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
1)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检察人员在退休、离职(包括调离、辞职及开除公职,下同)三年内,其他人员在退休、离职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2)检察官退休、离职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3)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4)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
加强学习教育、加强数据分析、规范离任人员管理、分类处置处理、健全完善机制。 |
6.整治降低审前羁押率措施不到位 |
(1)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未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和本地区的评价标准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予以审查或者审查流于形式,导致明显无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的;(2)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等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审查而未进行审查的;(3)未及时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明显不符合继续羁押条件的情形,未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 |
全面摸排、深入整改、完善机制。 |
7.整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质效不高 |
(1)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价值认识不够到位,主导责任意识不强、量刑协商不够、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不充分、与法院有效沟通不够等因素,导致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低于75%,法院确定型量刑建议采纳率低于95%;(2)对被告人可能滥用上诉权未能充分说法释理、被告人判决后反悔上诉、抗诉不及时,导致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率高于5%;(3)未能严格落实速裁程序,为了增加审限而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与当地法院衔接沟通不顺畅,相当一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仍适用普通程序,导致速裁程序适用率较于30%、程序倒挂。 |
全面摸排、深入整改、加强业务培训、完善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