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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君手记⑨ | 我眼中的调查核实权
发布时间:2021-04-30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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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以上规定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

调查核实是个让人又爱又恨的难熬过程,爱的是能了解案件背后的事、找出症结所在、更好厘清法律关系、为办案打开新视窗,恨的是吃闭门羹、含糊敷衍、费尽口舌和脑力可能仍一无所获。不管怎样,对案件的相关情况适时进行调查核实是项很基本且很重要的工作职权,于是我不时追问,纸面规定的调查核实权落在实处究竟是怎样的?

读书时在学校律所义务值班,经常跟着老师们对某公司财务进行调查核实,我能做的也仅仅是把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董事、监理等相关数字和信息填录进报告,通过公共查询渠道如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公安机关等公开信息查询系统完整地核查信息,那时感觉调查核实无非就是复印证照材料、填录正确数字、打印调查报告、核查信息真实性。

而民事检察工作中,行使调查核实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面对着的是整个民事案件裁判、执行的过程,调查核实权又包含着什么呢?以办理的卜某申请执行监督案为例——先是围绕申请监督请求,对案件申请人陈述事实是否客观完整进行审查,查阅、调取、复印与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询问承办案件的法官等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防止偏听则暗。因该案涉及对同个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不同,涉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营业执照的吊销、注销、注册等性质区分,物权登记和合同买卖之间的效力区别等,再逐一走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监管单位、涉案国有土地的辖区政府,咨询专业人员对专门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厘清交织的法律关系,更好地审查法院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或不恰当执行的情形。最后到涉案国有土地现场查看、询问当事人,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工作,减少信访风险隐患。通过充分的调查核实,全面还原完整的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断,向法院发出解除查封的检察建议,并被全部采纳。

因此,窃以为,法律规定的调查核实权,绝不是简单的信息录入,也不是全方位的完整核查,而应该是种勤勉审慎的尽职调查,这不仅仅是确保办案文书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确定性,也是为自己的执业风险构筑的一道防线,或许说,调查核实的关键,甚至不是调查,而是尽职!谨以此微文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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