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 副科长 郭秀霞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落实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方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既彰显党和政府的关怀,又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积极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践行司法为民、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现状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检、财政部等八个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确实帮助了部分家庭困难的刑事被害人。但是,笔者结合基层司法实践认为,目前,受困的刑事被害人要申请救助仍然困难重重,获得救助的机率较小。如根据上述《意见》的分工,检察机关救助对象仅限不起诉案件的被害人,实践中,部分起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因种种原因,如被告人无财产等,也未能从被告人处获得任何赔偿。同时,刑事被害人救助政策是党和国家的一项新政策,广大干部群众还未充分了解,受困的刑事被害人不知道有申请救助的权利。另外,救助范围小及救助金费偏低也严重影响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及救助效果。如根据梅县《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每案救助资金最高限额为1万元。同一案件中如有多个当事人申请的,救助资金在上述限额内酌情予以分配。因此,如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在案发受伤后急需大笔资金治病,即使是最高额1万元也不能解决被害人的燃眉之急。根据我县司法救助办法规定,如果该案已破案并抓获犯罪嫌疑人,不管该案犯罪嫌疑人有无赔偿能力,在刑事侦查阶段,该案刑事被害人无权申请司法救助。
近年来,梅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与公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需要救助的对象能及时进入救助范围。我院在开展救助工作过程中,实行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相结合,确保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该院对于暂时未能得到救助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通过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刑事被害人救助,引导相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参与刑事被害人救助,为家庭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如2012年,为了帮助不符合被害人救助条件的廖某,梅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发动社会捐款,以解廖某母女三人被犯罪伤害成重伤而无钱医治的燃眉之急。2009年以来,梅县人民检察院突出救助重点,对家庭贫困的伤残人员和已死亡被害人的家属开展救助,共对8件案件刑事被害人开展救助。
二、当前刑事被害人救助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对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性缺乏统一认识。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刑事被害人救助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由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既要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文化观念,又要充分考虑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目前,救助工作处于循序渐进状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基层干警对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各异,缺乏统一认识。有些干警特别是办案部门的干警,对身陷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司空见惯,认为当前救助对象有限,反而显失公平;有些认为救助资金有限,对被害人的救助无实际效果与现实意义,被害人救助可有可无;或者认为在目前救助资金缺乏的情况下,救助工作应慎重开展,对开展救助工作不宜作宣传,防止群众误解政策,导致申请救助的刑事被害人急剧增加,反而不利于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2、对被害人救助的方式过于简化。目前,对刑事被害人采取的救助手段主要是支付金钱,现代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除了遭受到物质上的损失外,往往也在心灵上和精神上遭受巨大的打击。刑事被害人不仅仅需要物质上援助,同时也需要精神上的抚慰。由于案件上差异及家庭困难情况的不同,每位刑事被害人需要救助的重点也不同,如果对所有被救助对象都采取一次性支付金钱的这种救助方式,救助方式略显单一和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其救助也只能是应急之需,不能帮助刑事被害人从解决实际问题,救助的效果难以达到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初衷。
3、被害人救助的机制不够规范。一是办理时间不确定,不利于及时解决刑事被害人困难。为了保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公平、公正、监督到位,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牵涉面广,对材料审核及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等环节涉及部门多且无办理时限,因此,一定程度上导致解决被害人“特殊困难”失去实际意义。二是救助资金发放标准不确定、随意性较大。根据我县政法委制定的救助暂行规定对救助标准没有具体的细化,只规定每案救助资金最高限额为1万元。承办人员在资金发放标准把握上随意性较大,造成救助标准上的不公平。三是有重复救助现象发生。目前公、检、法三家都有救助机构,由于信息不畅通和被救助对象刻意隐瞒,有时容易造成重复救助的现象,形成救助对象上的不公平。
4、刑事被害人缺乏对救助申请的知情权。在具体实践中,通常是控申部门在接访群众过程中了解到来访群众是某案的刑事被害人,因执行不到位或无力申请法律援助而来申诉或咨询,然后控申诉部门向公诉部门了解案情,主动找到被害人,告知他们享有这样一项权利,询问他们是否提出救助申请。一般刑事被害人不知道有申请救助的权利,就连某些被害人所请的诉讼代理人也不知道他的当事人具有该项权益,而检察机关所关注到的毕竟是少数。甚至有时我们找到被害人告知他们这项权益时,他们会认为这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只要他们拿到钱,就会减轻被告人的刑罚等。这些大众的误解需要我们进行法律宣传以正视听。
三、 基层检察机关加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建议
1、提高被害人救助工作重要性认识。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贫困”予以必要的救助,以保护公民基本的生活、生存权利,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稳定。许多刑事被害人家属面对“法律白条”的痛楚,旁观者除了报以同情之外,更多的是沉默。但是,作为国家和社会,面对被害人无法完全恢复的精神上的创伤和物质上难以弥补的现状,绝不能熟视无睹,这事关法治的公平正义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为了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论落到实处,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检察机关应该高度重视被害人救助工作,使精神上亟待抚慰、生活上亟待救助的被害人,感受到党和政府带给他们的关爱和温暖,这是检察机关履行服务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职责的需要。
2、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受损害情况各异,有的急需资金救助,有的急需心理救助。被害人救助资金毕竟数额有限且方式单一,相对于刑事被害人多样诉求无异是杯水车薪。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应注重在进行被害人救助的同时,适当延伸工作职能,在进行救助的同时,协调地方政府解决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低保、医保、入学、就业等问题。一是建立公益性民间救助组织。基层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加强与当地共青团、青年志愿者协会、妇联甚至是宗教团体的工作沟通联系,建立被害人心理辅导等救助机制。由义工组成工作人员,对刑事被害人提供专业的服务与咨询,及时对被害人的心理予以安抚和救治;或组织有相同经历的受害人成立互助小组,相互支持,消除心理阴影。二是建立救助工作联系制度,形成多元化社会救助方式。基层检察机关应与法院、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建立救助工作联系制度,整体联动、协助配合,最大限度为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解决实际困难。持续、多样、有效、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救济方式为全面解决刑事被害人的困难带来可能,使得每一位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得到最大化地救助,既能解决其暂时性的困难,又能帮助其独立生活,实现其自身价值,从而达到救助的最佳效果,更好地实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功能。
3、扩大救助范围,明确救助对象。根据中央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救助范围主要限定在不起诉案件中的某些案件。结合基层检察院工作实际情况,不起诉案件寥寥无几,而已经提起诉讼但仍需救助的情况却比比皆是。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在认真执行《若干意见》,确保救助重点的前提下,应根据工作实际对救助范围进行适当突破,救助对象扩大为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判决后申诉等各个诉讼环节中发现的因刑事犯罪遭受重大损害,且因为各种原因未能获得有效赔偿,使得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适当拓宽救助的范围,达到提高救助的社会效果。
同时,结合基层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救助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是一把多刃剑,被伤害的绝不仅仅是受害人, 还包括罪犯的亲人,犯罪的最后结果,同样会使罪犯和罪犯的亲人陷入无尽的耻辱与痛苦之中。如梅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非法拘禁罪中被告人张红友,因误入“天津天狮生物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被梅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张红友因患慢性肾炎,需长期服药治疗,经济开支较大,且其父母均年老在家,无经济来源,在其出狱时身无分文。该院从履行对犯罪分子教育改造和帮困扶助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为张红友提供帮助,促使张红友早日回归社会。如今年7月24日,黑龙江省桦南县谭某某以身体不舒服为由,将少女胡伊萱骗至家中,其夫白某企图对其实施强奸未果,二人将胡伊萱残忍杀害。8月6日,谭某产下一名男婴。谭某及白某父母年老体弱无力抚养该男婴。可以说,男婴的不幸是由其罪恶的父母造成的,但从人权的角度讲,他也是无辜的,同样应获得社会的救助,因此,司法救助不应该厚此薄彼,方能体现救助的法律效果与社效果。
4、有针对性地开展被害人救助宣传。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在当前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特殊时期,为解决刑事被害人特殊困难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安排。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形势下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应积极进行被害人救助工作宣传,尤其是个案宣传,增强公民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感性认识。如在办案过程中,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进行宣传检察机关救助刑事被害人政策,告知其有申请救助的权利,引导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救济。基层检察机关应改变工作方法,积极走出去,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宣传,告知街道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害人救助工作性质、救助对象及条件等,争取基层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同时,也应考虑到刑事被害人救助追偿机制尚未完备,被害人救助工作若大肆宣传,恐出现刑事犯罪人不积极赔偿,被害人利益在得到救助后却无法得到应得补偿的局面,这样就背救助初衷甚至易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