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梅县检察院办理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件为视角
梅县人民检察院案管科副科长 罗惠梅
近年来,因征地补偿、工程建设、行业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管理等问 题引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日益增多。2012年,该院共办理此类案件4件23人。此类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多,影响面广,后果严重,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秩序的波动,妨碍社会稳定,需要引起全社会尤其是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主体特征。(1)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为中年男性。该院受理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中,96%的犯罪嫌疑人为男性,年龄最大的74岁,最小的17岁,其中43岁到56岁这个年龄段的犯罪人数占此类案件人数的70%。(2)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该院提起公诉的23名犯罪嫌疑人中,只有5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余18人为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占80%。这些人员受教育程度低,自身理解法律的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3)犯罪嫌疑人以农民和无业人员居多。据统计,该院办理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中,有80%的涉案人员为农民或无业人员。
(二)参与人数众多,组织性较强。由于矛盾纠纷的起因往往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容易引起共鸣,加之参与者受“法不责众”心理因素的影响,抱着越多人越有理的想法,容易形成参与人数众多、影响面大的群体性事件,牵涉群众少则十几人,多则上百人,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而且,聚众案件一般都有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事先对整个事件进行预谋、策划,要求参与者行动统一、进退有序,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组织者和骨干成员的控制和影响,他们的最终目的就是扩大影响、给行为对象增加压力。如2012年畲江镇某村发生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为阻止在该村建垃圾场,多名村干部幕后组织、煽动村民损毁车辆轮胎,阻断交通,围困、谩骂、殴打环保局、地质队、服务队等工作人员,事件牵涉的村民达到上百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犯罪性质恶劣,暴力性日益突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他们以公开形式聚集、阻工、拦截、冲击施工现场等,意图通过聚众活动实现自己合理或无理的要求,暴力性日益突出。近年来,在该县发生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中,基本上都有打砸、损毁财物、阻断交通、与现场维持秩序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等情节,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如:松口镇余某、李某等人因石场开采纠纷,纠集20多人采用堵塞道路交通、持铁棍或木棍等具械追逐殴打他人、故意毁坏办公用具、喷写标语进行威胁恐吓、强迫工人停产等非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当地群众人心惶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四)引发聚众案件的矛盾类型较为集中。一是城市规划、建设的影响。如垃圾场的设址、固体废物中转站的建设等。二是土地房屋征迁、山林权属纠纷。如拆迁补偿无法得到满足、失地农民安置等相关政策不配套、不落实等。三是行业利益矛盾。如犯罪嫌疑人余某,因要求承包某标段示范水利工程的沙石材料遭到该工程承包人的拒绝后积怨,纠集20多人前往施工工地,采用威胁恐吓手段迫使工人停止施工,致使该工程进度受阻,造成社会利益严重损失。
(五)定罪率高,但处刑较轻。从定罪和量刑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而且缓刑适用率高。该院提起公诉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中,有罪判决率为100%,缓刑适用率达80%。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发生的成因
(一)社会转型期引发的矛盾是此类案件产生的根源。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社会矛盾多发的特殊时期,随着经济发展,利益格局调整,贫富差距拉大,导致部分群众心理失衡。特别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和无业人员,由于生活一般都过得比较艰辛,对社会有逆反心理,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执法机关缺乏信任与配合,当自己的诉求得不到解决时,他们常常会采取非理性的方式谋求解决,从而导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发生。
(二)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近年来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不深入,在多数情况下还没有摆脱重形式,不注重实效的教育方式,没有真正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没有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群众产生抵触心理,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就聚众闹事,以此来施加压力。
(三)文化层次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辨别能力差,且受传统的“为公不违法、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多数当事人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违法性缺乏正确的认识,遇事缺乏理智,易在他人的组织、纠集和煽动下冲动闹事。如2012年梅县某村发生的一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中,村干部打着维护村集体利益的旗号,煽动村民聚众闹事,声称:“村干部力量有限,只有全体村民团结起来把事情闹大才能引起政府重视,才能解决问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辨别能力差,部分村民在村干部的煽动和组织下冲动闹事,触犯刑律。此类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表示后悔,表示是自己无意触犯法律。
(四)个别问题的不当解决方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在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过程中存在推、拖、压等现象,但群众采取过激行为后问题就得到了解决,甚至一些不合理诉求也得到满足,这使部分群众心里存在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负面影响和造势心理,认为闹事是唯一解决问题、获取实际利益的办法,故意扩大事态,聚众闹事。
(五)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不够。一方面,由于过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数量少,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不强,对犯罪分子没有起到震慑作用,使群众对此类案件缺乏深入了解。另一方面,由于此类案件牵涉的人数众多,为了息事宁人,作刑事案件处理的较少,虽然其中部分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受到严厉惩处的少,因此也助长了一些人的闹事心理,致使这类案件增速加快。
(六)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畅通。由于受国家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在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上还存在一些不健全的地方,主要表现为渠道不畅,不同社会群体表达自身利益的声音强弱不一,表达的机会不同,表达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也不同。当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难以在一定范围内兼顾和协调到,又缺乏各自表达正当利益诉求的渠道,便可能导致矛盾的积累和利益冲突的加剧。如某村与某旅游景区存在土地纠纷,牵涉到部分村民利益,矛盾错综复杂,但又缺乏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利益关系无法协调,最终导致村民采取聚众阻塞交通、拉横幅、冲警戒区域等偏激手段,向前来视察该景区的上级领导反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减少、预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对策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发生,偶发性较少,更多的是一段时间内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最终暴发,上升为刑事案件。因此,减少、预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应采取前瞻性、预防性、综合性措施。
(一)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加大惩治恶性聚众案件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犯罪的职能,对有意制造事端、聚众闹事中已触犯刑律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组织策划指挥者,要坚决予以打击、严惩不贷,始终保持一种高压态势和依法惩治的决心,从而达到遏制新的犯罪案件发生。
2、区别对待,准确适用法律,避免激化新的矛盾。在惩治犯罪的同时,要准确区分聚众闹事案件中的积极参与者与一般参与者,以防打击过宽。要始终本着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以缓解矛盾、恢复秩序为主要目的,对那些确系在案件中“凑热闹、充场面”的,又非组织指挥者或积极参与者的,可以依据其在案件中的具体情节及悔罪表现,尽量轻刑化,对相关人员起到良好的法制教育,以达到良好社会效果。
(二)加强法制宣传,开展犯罪预防,实现社会治安全面综合治理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只有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政府的各项执法行为才易为他们所理解、支持与配合。首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政策法规宣传要落到实处,要改变过去靠发一个通知或贴一张通告的单一做法,借助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有效载体,大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使国家的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其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要根据自身的职能,通过法律咨询、上法制课等有效形式,结合出庭公诉、执法办案等检察业务工作,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要在信访接待过程中,加强信访群众的法制教育,注意发现容易引发群体性案件的不稳定因素,引导其采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问题复杂化,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激化。
2、充分利用《检察建议书》的法律功能,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要通过办理案件准确找出社会矛盾和社会治安反映的教育管理、监督机制存在的疏忽和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自身监督,规范管理,以防滋生隐患,确保社会稳定。
(三)健全和畅通利益诉求渠道
1、开创新的利益表达机制。通过政府出台一些政策和制度,比如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协商对话制度等等,使得公众的利益诉求更加民主化、科学化、合法化。
2、拓宽利益诉求表达渠道。通过领导定期接访、新闻媒体以及发挥网络优势等多种渠道予以反映问题;通过公布联系方式、工作程序,便于群众联系监督,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
3、依法对群体性事件加以疏导。应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在对事态保持控制力的情况下,适当批准群众正当的游行示威申请,可以缓解社会压力和减轻敌对情绪,减缓社会震荡,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平衡。
(四)建立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能抓住影响稳定的主要矛盾,突出不稳定因素引发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能有效防止因决策、政策、项目的失误给社会稳定留下的隐患,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的发生,增强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效。因此,凡是涉及“三农”、征地拆迁、城市规划建设、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等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等制定、实施的必备条件,从源头上防范、控制和降低社会不稳定的风险。
(五)提高基层干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实践中,多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起源于群体性事件,基层干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直接关系到事件的发展方向。因此,要加强培训,提高县、镇级基层干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敏锐判断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掌控大局能力和媒体应对能力,防止群体性事件的扩大化,达到“大化小、小化了“的效果。
(六)做好处置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的善后工作
1、深入群众开展维稳工作。切实依法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使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消除误解,争取群众,控制局势,防止骨干分子大肆煽动酝酿新的事件;对于群众的不合理诉求,坚持“可疏不可堵,可解不可结”的原则进行正确疏导,通过法制宣传教育,释疑解惑,以理服人,化解矛盾。
2、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导致事件发生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也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
3、及时总结反思。依照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查漏补缺,认真予以解决。同时加强政策法律研究,并努力从中探求具有规律性的东西和发展趋势,增强预测、控制能力,以避免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