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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的实践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1-12-31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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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梅县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为视角

梅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钟坚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基层农村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建设发 展所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也越来越多,基层农村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检察事业的基础在基层农村,难点也在基层农村。为了解决农村法律监督缺位的问题,派驻检察室工作在全国逐步恢复重建。目前,梅县检察院结合梅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分别在梅州市高新区扶大园区所在地扶大高管会和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所在地畲江镇设立了派驻检察室。两个派驻检察室,没有人员编制,没有独立办公场所,由本院相关部门人员兼职,一个检察室配备两名干警。

 派驻检察室在实践,其重要性日益突显。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遇到一些困难。笔者以梅县检察院2010年以来开展派驻检察室工作的实践为依据,对基层院设立派驻乡镇检察室的现实意义、存在困难和派驻检察室相关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以期改进基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工作。 

 一、梅县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实践

 20101月以来,梅县检察院派驻扶大高管会检察室、畬江镇检察室开展了大量工作,如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防止集体上访事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和法制教育,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协助本院侦查部门初查职务犯罪线索,等等,取得了明显效果(工作情况见下表)。

 (一)主动服务党委中心工作。派驻检察室紧紧围绕县委和高管会、镇委中心工作,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一是监督征地拆迁工作。两个派驻检察室认真履行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的职责,做到不插手征地拆迁,而是监督县国土部门、拆迁办等职能部门严格执法,增加征地拆迁工作透明度,确保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预防职务犯罪,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派驻扶大高管会检察室三年来监督征地2000多亩,为当地政府节省了大量资金和时间。二是监督村两委顺利换届。2011年为村两委换届年,两个派驻检察室在村委制作宣传栏2个,发放选举工作法律法规宣传单300多份,对选举产生的村两委干部及部分村民近100人进行法律教育。通过选前法制宣传、选中现场监督、选后廉洁教育,既确保村级两委换届工作顺利完成,又加强了村级基层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得到当地党委和县选举指导组的充分肯定。三是监督检查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和发放。派驻检察室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监督检查,监督资金数额小至40多万,大至2300多万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征地补偿款的安全。

 ()化解基层农村社会矛盾。派驻检察室始终把维护辖区社会稳定作为服务当地党委的一项中心工作。一是建立联动机制。与当地司法所、派出所、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等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制度,联动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信访案件。二是深入基层化解矛盾。派驻检察室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在法律监督职能范围内,深入基层化解矛盾和纠纷,稳定农村稳定。

 ()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派驻检察室紧紧结合检察机关的职能,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开设职务犯罪预防专题课、印制廉政画报、定期发送廉政短信,定期为镇村干部作出廉政提醒。派驻检察室同时也是发现镇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力量,对镇村干部较为了解,更有利于协助基层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处农村职务犯罪。2010年至今,梅县两个派驻检察室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镇村干部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2件,协助被查线索6件。两派驻检察室三年来上法制课达12次,受教育群众人数达1800多人(次),采取发放宣传资料1700多份,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辖区各村群众的法制意识。

 ()检察监督维护公正执法。基层司法不公,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派驻检察室代表派出基层院行使国家法律监督职权,充分利用两法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制度化监督镇村行政执法和司法。2010年至今,监督防两违三抢” (指:违章建筑、违法用地抢建、抢搭、抢种)工作19件,纠正派出所违法行为1件。通过监督行政、司法行为,促进了公正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五)服务园区企业健康发展。派驻扶大高管会和畲江镇派驻检察室设立以来,积极探索服务企业的工作方式方法。两个派驻检察室深入已投产的企业50多个,采取走访车间、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企业的司法诉求,并为部分企业员工上法制课,增强法律意识。

 二、派驻检察室设立三年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实践证明,设立派驻检察室,有利于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开拓监督渠道,加强对基层乡镇执法单位的监督,有利于基层检察院了解基层群众的诉求,及时化解矛盾,有利于参与基层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派驻检察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机构职责不明确、不规范。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10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但只是原则上的规定,部分基层院派驻检察室自行制定,具体职责各有不同,有的侧重于职务犯罪预防,有的侧重于化解社会矛盾,有的侧重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无明确统一的规定,造成执法不规范,产生不良的影响,有的导致派驻检察室包打天下,脱离法律监督职能开展工作,大包大揽,什么都做,最终什么都做不好,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保障机制不健全。人员、经费、场所是做好派驻检察室工作的必要保障,由于派驻检察室工作还处于恢复重建阶段,缺乏顶层设计,主要表现在:一是派驻检察室的机构编制未依法确认。派驻检察室在县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设置中没有定岗、定职、定人,导致派驻检察室有名无份二是派驻检察室无独立的办公场所。目前多数地方的派驻检察室由当地党委政府提供办公场所,很少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三是人员、经费无保障。开展派驻检察室工作,必然会增加基层院工作量和经费负担,但是由于派驻检察室目前无法定编制,县级政府也无人员和经费的保障,有的地方派驻检察室工作经费由驻地基层政府提供,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四是设置审批不统一。当前大多数派驻检察室设置由基层检察院所在地党委政府批准。

 ()工作制度、形式不完善。由于派驻检察室工作职责、不明确、保障机构不健全、名称不统一等多种原因,各地开展工作的制度和形式均不完善。有的基层检察院采取每周固定23天到驻地上班开展工作(如梅县检察院派驻扶大高管会检察室、畲江镇检察室),而有的基层检察院采取每周一次甚至每月一次到派驻地开展接访工作,有流于形式之嫌,并使派驻检察室有被边缘化的危险,工作效果无法得到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

 (四)派驻检察室的宣传不够。由于宣传不到位,广大群众和部分干部对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的工作性质和职能定位不了解,导致人民群众对派驻检察室的认知度不高,限制了派驻检察室作用的发挥。

 三、完善基层院派驻检察室制度的建议

 基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的设立弥补了基层农村法律监督的缺位,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就完善基层院派驻检察室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确认派驻检察室的法律地位。确认派驻检察室的法律地位,是派驻检察室获得合法身份的前提,也是派驻检察室得到人员、经费保障的基础。是否可以从顶层设计入手,在法律的层面上确定派驻检察室的地位,比如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补充规定派驻检察室的设置。只有这样,才能从法律上获得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才能取得长远发展的基础。

  ()统一规范派驻检察室的设置。由于制定《意见》时,派驻检察室的实践还不够成熟,只能从原则上给予规定。随着派驻检察室工作的不断总结,可以考虑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一方面既可以防止一些地方不考虑实际需要,一哄而上盲目设立的现象,避免一味为了与人民法庭相匹配,全面铺开。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当前各地设置派驻检察室的名称混乱的状况,提高派驻检察室的公信力和群众认可程度。派驻检察室不但应该设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而且应该统一规范派驻检察室办公场所建设的规模、设备、外观标识等,统一标准建设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室办公场所建设费用、日常经费由派出院财政经费中列支。此外,派驻检察室的设立、更名和撤销,应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报省级检察院审批,而不是报当地党委批准。

 ()明确派驻检察室的工作职责。依法履行职责,是派驻检察室得以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派驻检察室要在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配置职责任务,制定工作规范,确保各项执法活动、每个执法环节都能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重点规定了七项工作职责,各地制定派驻检察室工作实施细则时,应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这一核心,突出检察机关监督服务的两大核心任务,把履行职能作为服务大局工作的立足点和切入点,既不越权也不失职,通过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完善派驻检察室的工作机制。完善的工作机制,是派驻检察室充分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一方面,为了保证派驻检察室人员有更充足的时间沉下去调研,充分了解当地情况,及时掌握工作动态,采取有效措施,就很有必要建立与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一样的工作机制,派员长驻派驻检察室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考核标准。此外,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列席驻地党政联席会议,加强与驻地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沟通。还要畅通申诉工作机制,方便群众控告、申诉,加大宣传力度,使基层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派驻检察室的工作职责,开通举报电话、公开派驻检察室干警手机号码,有条件的地方还要设法开通派驻检察室网站,公布网络举报方式、邮箱等,甚至可以开设微博,充分利用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方便群众申诉。

 (五)派驻检察室应配备高素质检察人员。派驻检察室工作涉及多方面检察业务,又最贴近群众,要配备业务全面、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检察人员充实到派驻检察室中去,增强工作的实效性,而不是让派驻检察室成为摆设。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农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赢得农村群众的信任。

 派驻检察室随形势发展而废立,现如今,随着农村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深化,其设立的必要性越来越突出。只要科学规划,不断总结其实践经验,派驻检察室定能为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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