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自己一时贪念的行为深感后悔,感谢检察官对我从宽处理,今后我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好好做事,努力回报社会......”一名青年男子在检察官对其宣读不起诉决定后激动地说道。近日,梅县区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去年4月的某一天,李某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已启动、插着车钥匙的电动自行车,且车旁无人,便起盗心,将该电动自行车骑回其住家车库内,以供其日后日常出行使用。失主报警后,当日公安民警便根据失主提供的该电动自行车的定位,在李某某住家人赃俱获。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2516.67元。
该院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卷证据后,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鉴于李某某系一时贪念,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意愿和能力,结合正在开展的盗窃案件社会治理专项工作,该院启动社会公益服务程序,由李某某自行开展8小时以上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李某某遂自行在“i志愿”志愿者服务平台报名参加了辖区一家医院门诊部的志愿服务活动。经该院监督考察,李某某在社会公益服务期间态度积极,服务效果好,达到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预期效果。
接下来,梅县区检察院将持续开展盗窃轻罪治理工作,通过“公益服务+不起诉”办案模式,将犯罪嫌疑人自愿参与社会公益服务作为相对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推动诉源治理,彰显检察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