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被救助人赖某良的妻子罗某(被害人)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李某杀害。赖某良是肢体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此前一直由其妻子罗某照顾。案发后,赖某良受刺激病情越来越严重,子女均在外打工维持生计,家里还有两个正在读书的孙子,家人无力支付赖某良长期的住院和护理费用,沉重的经济负担让赖某良一家的生活寸步难行。
案件移送我院后,承办检察官将该线索移送第三检察部。第三检察部迅速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特别是被害人家庭情况及加害方赔偿情况,及时审查是否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从“被动救助”向“主动救助”转变,主动联系赖某良,积极向他宣讲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和申请司法救助的相关程序。收到申请后,第三检察部检察官一方面审查赖某良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并到梅县区残疾人康复医院,向院方了解赖某良入院后的身体情况,同时鼓励赖某良振作起来,重拾生活的信心。另一方面,加快办案节奏,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一次性给予申请人赖某良人民币30000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传递检察温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一头连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是检察机关联系困难群众的桥梁。
近年来,我院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主动将司法救助工作贯穿到各办案环节,提高开展司法救助的积极性,有效拓宽救助线索来源,帮助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解决燃眉之急,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今年来,我院已先后发放司法救助金10万余元,在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交出了一份人民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