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带大家一起了解行刑反向衔接
首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李某在微信平台创建了一个地推对接群,并在群内以13元/个的价格向地推人员购买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用于注册某购物软件账号,随后李某用新注册的账号在某APP平台上扫描二维码购物,以此来获取该平台返点的报酬。至案发,李某共获利5800余元。
在本案中,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鉴于其归案后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且涉案金额较小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梅县区检察院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那么,不起诉就代表不处罚吗?
大写的NO!
该院第一检察部办案检察官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遂将该案移送至第四检察部,经审查后,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李某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该院。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不起诉≠不处罚!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不代表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检印发的《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承办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3日内提出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检察长批准,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行政检察部门对行政主管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要加强跟踪督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