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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进行时丨骗子被“截胡”,竟有如此“黑吃黑”!
发布时间:2021-03-08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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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银行卡
 
转手出售给他人
 
你以为“躺赚”的“生财之道”
 
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我院最近办理了一宗案件
 
嫌疑人为了蝇头小利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
 
还干起了“黑吃黑”的事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起,罗某俊向丘某某、罗某伊推介道,其朋友谢某和张某以每套200元收购银行卡(俗称四件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持卡人身份证照片)用于网上诈骗等过账上分使用,并共同商谋出售银行卡可以赚钱。罗某俊还提议用手机“云闪付”APP盯紧出售的银行卡内资金往来情况,当发现有大额资金进入银行卡时,就进行“挂失-补卡-取款”(俗称“炸卡”),三人表示同意。后罗某俊将自己和丘某某、罗某伊各两套银行卡出售给谢某、张某,谢某二人再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丘某某得款200元,罗某伊未得款。经查证,罗某俊、罗某伊的银行卡分别被诈骗人员用于转账10.88万元、13.07万元。
2020年4月,一笔7万元的诈骗款转入了丘某某已出售的银行卡内,罗某俊和丘某某发现后,迅速进行挂失。第二天,二人一起到梅县区某银行补卡并将7万元转入罗某俊的银行卡内。而后,二人平分。
 
判决如下
1、罗某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刑期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8000元。
2、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000元。(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罗某伊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4、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0000元、查扣涉案物品。
 
相关法条: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我国银行卡均是实名制,卡内存储大量个人信息,贪图蝇头小利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有可能被买卡人用于从事诈骗、洗钱、逃税、网络赌博、虚假刷信誉等非法活动,从而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出售者不仅会列入不良信用用户,受到惩戒,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切勿为一时之利,让你的银行账户成为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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