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是越来越难了
抢车位引发的矛盾屡见不鲜
有些人还大打出手
害人又害己
近期
梅县有几个人抢了别人车位,还打人
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已被判刑!
案情回顾
朱甲(化名)、朱乙(化名)兄弟俩与朋友肖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相约到梅江区西阳镇吃晚饭,因同行车辆较多,朱甲将肖某驾驶的小车停放在梅县区新城办事处某小区内,小车挡风玻璃处留有肖某的联系电话。当晚20时许,朱甲、朱乙等人吃完晚饭回程中,肖某接到林某(车位主人)打来电话称肖某的小车霸占了其车位,催促肖某将车挪走,引起朱甲不满,朱甲与林某(车位主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随后,朱甲通过电话叫来张某等人,与朱乙一共六人,在该小区门口准备好伸缩棍、棒球棍、防盗锁等工具。21时左右,林某(车位主人)驾车载童某回到该小区门口时,林、童二人被朱甲、朱乙、张某等人用拳脚及伸缩棍殴打,至小区保安报警后朱甲等人才逃离现场。
经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童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判决结果
1
被告人朱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
被告人朱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3
查获的作案工具防盗锁一把,予以追缴。
(张某等人已另案处理)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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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本案被告人占用他人车位本就不应该,还因对方催促挪车而不满,为发泄情绪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最终以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引以为戒,平时要注意规范停车,莫停“霸王车”,遇事要沉着冷静莫冲动,共同维护社会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