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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机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7-07-18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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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以下简称“未检办”)自2016年5月设立以来,按照上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未检工作的要求,全面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职能,通过双向保护、特殊保护、预防教育、定期回访等四项机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自未检办成立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16件24人,批准逮捕13件17人,不捕3件7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9件25人,起诉18件24人,不起诉1件1人。
一是双向保护机制。为了更好地办理未检案件,我院未检办配备了2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女性干警,充分发挥女性细腻、耐心的性格特点,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不仅保护未成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注意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听取被害方意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办理何某性侵幼女案件中,我院特别注重避免对幼女的二次伤害,专门派出工作人员做好被害人幼女家属的思想工作,向家属详细解释涉及相关法律知识,稳定情绪,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并提醒家属不要在孩子面前发泄情绪,而应积极为被害人进行心理治疗,或求助专业人士进行干预和疏导,帮助孩子尽快摆脱心理阴影,抚平精神创伤,尽可能减少事件对孩子未来生活、发展的影响。
二是特殊保护机制。未成年人具有人格发育不成熟、可塑性强的特点,更加需要针对其性格采取教育性、改善性的措施。我院在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时,坚持慎捕慎诉、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捕条件的,坚决不捕,可捕可不捕的,一般不捕。未检部门办理的未成年人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中,鉴于卢某某是在校学生,且是初犯,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主要是帮助行为,其本人也并未得到多少好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小,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承办检察官出于保护青少年,挽救祖国花朵的目的,对其作出不捕决定,并对其加强教育,引导其改邪归正,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校学习上,争取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三是预防教育机制。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挽救才是最终的目的,我院在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更多地考虑如何教育挽救一时犯错的未成年人,坚持把预防教育涉罪未成年人作为未检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开展法治进校园、心理疏导等方式,促使未成年人不犯错误,少犯错误。我院与教育部门联合开展了“法治进校园”教育巡讲活动,对全区50多所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受教育群体达50000多人。此外,对涉案后导致心理障碍的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促使他们重新找回对未来的信心和希望。未检部门办理的王某某涉嫌强奸一案中,在提审时发现,王某某的内心充满了不安和恐惧,在回答我们的问题时沉默寡言,担心讲错话影响到自己的未来生活,为解开他内心的纠结,承办检察官本着教育引导的初衷,耐心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向其详细阐述应承担的责任及带来的影响,让其放下心理负担,最终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其也和承办检察官详细讲述了犯罪的前因后果,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下决定要好好改造,出去后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四是跟踪回访机制。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身不良习性,也有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原因,我院未检部门办案人员不就案办案,对部分不捕或判缓刑而进入社区矫正环节且可塑性较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跟踪回访。在办理的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未成年人,“三观”尚未完全形成,心理活动、想法比较偏激,因好玩一时冲动用啤酒瓶砸坏了私人小轿车,承办人综合陈某某的作案动机、悔罪态度及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作出了不捕决定,并不定期通过电话联系其家属和本人进行回访,跟踪关注其成长情况,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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